南京市城区犬类防疫点鉴证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 2015-01-25 浏览次数:

南京市城区犬类防疫点鉴证管理规定

    一、凡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具备相关的犬类防疫设施和和人员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可向市动物防疫部门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成为获授权的犬类防疫点。若未获授权而擅自开展犬类狂犬病等免疫活动的,则属非法行为。

    二、各犬类防疫点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南京市动物重大疫病免疫条例》和《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市动物防疫部门“五统一”的要求(即统一犬类免疫程序及收费标准,统一犬类免疫用疫苗,统一犬类免疫证、牌及年审贴花,统一免疫登记牌,统一收费票据),严格、规范做好犬类狂犬病等的免疫注射工作,并在防疫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犬类免疫程序、收费标准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防疫人员实施免疫注射前,许仙对犬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向犬主说明有关注意事项和登记相关的信息,免疫实施过程中,须严格的按相关的免疫程序和规范操作,若发现疑似犬类重大疫病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做好防疫隔离、消毒等工作,并同时上报动物防疫部门,严禁瞒报和随意处置。

    四、必须详细登记“犬类免疫登记簿”规定的各类信息,包括犬只及犬主信息,疫病种类、犬类免疫证及牌号码等,必须在首次注射多种联合苗加狂犬病疫苗或单独注射狂犬病疫苗之后,方可出具“犬类免疫证”并发犬免疫牌,同时,认真填写“犬类免疫证”背面加贴“年审贴花”,并发犬免疫牌,做到一犬一证一牌。

    五、各犬类防疫点负责人或机构法人须与市动物防疫部门鉴定年度委托防疫协议书后,方可申请各类防疫物资、犬类免疫标识和开展犬类狂犬病等的免疫注射活动。同时,指定专人负责防疫物资的使用和保管,并接受市动物防疫部门的定期检查和指导。严禁私购疫苗、伪造免疫标识或不出具同意的收费票据,未免疫就出证,以及买卖、转让免疫标识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授权防疫点资格,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六、各犬类防疫点须按月汇总统计犬类免疫情况、免疫标识使用情况、疫苗使用情况等信息,并按规定要求上报市动物防疫部门。

监督电话;(025)84682104、52873253

                                 


南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